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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4-26 18:59:24

(1)物权凭证效力的区别
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海运单上一般都明确印有“Nm-negotiable”,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证。与之相反,除了记名提单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自由转让,任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都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2)交付货物方式的区别
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正本,只需证明自己的身份与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相符就可要求提货,即所谓的“见人放货”。而提单条件下,要求提单持有人提交提单正本,亦即所谓的“见单放货“。
(3)运输合同证明的区别
在提单运输中,不论提单转到何人之手,提单持有人都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包括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并依据提单条款承担自己相应的义务。但在海运单运输情况下,海运单常采用简单形式,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不能据海运单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也不能据此进行抗辩。
(4)货物收据证据效力的区别
为保护合法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利益,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的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运输所涉及的贸易是买货,不涉及转让,收货人也并不仅仅是依据海运单对货物的描述来决定是否购买这批货物的,其不是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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