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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05-16 07:03:33

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仓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保管人的信息
存货人和保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履行合同的主体,需要采用完整的企业注册名称和登记地址,或者主办单位地址。有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增加通知人,但通知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仅仅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二)保管物的详细信息
仓储合同要明确标明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数量、质量、包装等详细信息。
仓储物的数量应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准确到最小的计量单位,并防止产生歧义。仓储物的质量应当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自行约定的质量标准。仓储物的包装,一般应由存货人负责,应依据国家、专业标准或双方基于便于保管原则商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要求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项目包括仓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而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依惯例,国内货物验收期限不超过10天,国外货物验收期限不超过30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四)仓储条件和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货物性质、要求的不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对特殊货物以及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保管人保管时,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负责管理。存货人应当明确告知保管人货物的有关保管条件、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
仓储合同要明确入库办理手续、理货方法、人库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的方式等,还要明确提货时应办理的手续、验收的内容、标准、方式地点、运输方式等内容。
出库时间由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各时间。
(六)仓储物的损耗处理
损耗处理是指当仓储物实际发生损耗时,应参照损耗标准进行处理。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就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商定的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破损率,需要考虑货物保管条件、保管要求以及储存时间的长短。
如果仓储物出库时与人库时实际验收数量不一致,广州物流公司在损耗标准范围之内的则视为货物完全交付。如果损耗数量超过约定的损耗标准,应核实后作出验收记录,由保管人负责处理。
(七)计费和结算项目
计费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专用线占有、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需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还应该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人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同时规定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对于仓库保管人员来说,不仅要注意仓库温度、湿度的变化,还应注意产品的储存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储存的货物临近失效期时,保管人未通知存货人及时处理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保管人负有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双方一致即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法律或合同中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拥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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