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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05-05 20:56:17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包含大量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条款基本上都是由承运人依据法律、行业惯例、经营需要单方预先制定的,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管和控制。因此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这些都体现了航空运输合同的双务性。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即托运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同时,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这体现了航空运输合同的有偿性。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以托运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履行含同义务的条件,若承运人没有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不需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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